滕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
主 任:李 健
副主任:姜繁茂 李广宪 柴春国 刘 茜(女) 郭传伟
委 员(按姓名笔画排列):
马灿阶 王顺思 王洪才 王 腾(女) 龙琳洲 生兆普
吕咸亮 朱文辉(女) 朱恒科 刘子修 刘学军 闫培楷
杜宜平 苏军生 李存立 李金陶 李诗宏 李 涛
李 鑫 谷道宗 张建涛 周天民 柳志国 胡桂云(女)
胡 强 胡瑞琳(女) 侯宜敏 秦文学 秦献春 聂 奇
徐承治 郭保健 高守民 高肇林 黄有平 渠怀勤
程俊雅(女) 傅 军 褚志强
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为市人大常委会,是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,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滕州市人大常委会职权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规定,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:
1、在本行政区域内,保证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;
2、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;
3、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;
4、讨论、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、经济、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民政、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;
5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,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预算的部分变更;
6、监督市人民政府、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,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,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;
7、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;
8、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;
9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;在市长、市人民法院院长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,从市人民政府、市人民法院、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(决定代理检察长,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);
10、根据市长的提名,决定市人民政府局长的任免,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;
11、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,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,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;
12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;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,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的职务;
13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;
14、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。
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、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。我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共45人组成。